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深圳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技術創新,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水平,引導鼓勵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勘察設計人員完成更多創意好、質量優、效益佳的建設工程項目,促進技術進步,加快科技成果應用,規范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工作,根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2015年版)、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的通知》(建質〔2011〕103號)、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獎評選辦法》(中設協字〔2015〕第23號)和廣東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廣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粵勘設協字〔2013〕第08號)等有關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是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最高一級勘察設計獎項,分為綜合工程獎和專項工程獎兩類。每類獎項均設置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獲得一、二等獎的,推薦申報廣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
第三條 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獲獎項目總數,不得超過申報項目總數的70%。一、二等獎項目分別不宜超過獲獎項目總數的20%、40%。
第四條 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工作由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組織實施。該獎項申報單位應為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會員。
第五條 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工作應遵循“嚴守條件、堅持標準、優中選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逢偶數年份第四季度評選一次。評選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項設置及評選標準
第六條 綜合工程獎分為優秀工程勘察獎、優秀工程設計獎和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獎等。
第七條 專項工程獎分為巖土工程、人防工程、風景園林工程、建筑結構、建筑電氣、建筑智能化、水系統工程、建筑環境與設備、BIM應用和施工圖審查等分項工程/專業獎項。
第八條 獲獎工程項目應落實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執行相應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和實現技術創新。
綜合工程獎一等獎項目在技術水平和綜合效益等方面,應在全市同類項目中居示范水平,達到或接近省內同期水平;二等獎項目應在上述方面,在全市同類項目中居領先水平;三等獎項目應在上述方面,居全市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
專項工程獎獲獎項目應以較完整的企業應用標準體系為支撐,擁有比較成熟和成功運用的專有技術或專利技術,為解決重大建設項目技術難題發揮關鍵作用,并得到安全和有效應用,且示范推廣前景良好。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所申報項目涉及勘察、設計資質要求的,申報單位應持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與所申報項目工程等級(規模)相符合的工程勘察、設計證書。
第十條 所申報建設工程項目應由申報單位獨立完成或主導完成,審批手續完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申報項目涉及必須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方可交付使用的,則應在申報年份4月30日(含)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同一個項目只允許申報一次,不可多屆重復申報。工程竣工驗收時間距離申報年份4月30日超過4年的項目,不宜申報。同一個項目,最多可按3個專項工程獎申報;已申報綜合工程獎的,最多可申報2個專項工程獎。
第十二條 所申報項目事先應經申報單位內部嚴格審查比選,擇優申報。
第十三條 合作項目的申報單位需提交各合作單位同意申報證明和明確主要貢獻人排序的書面文件。項目合作單位不宜超過4家。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應按評優通知要求準備齊全。一般應包括參評項目的設計圖紙或報告書,以及合同關鍵頁、項目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對參評項目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成果材料或旁證材料。
第十五條 優秀工程勘察獎、優秀工程設計獎的獲獎人員,每個項目均不應超過15名;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獎的獲獎人員,每個項目均不應超過10名;專項工程獎的獲獎人員,每個項目均不應超過8名。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六條 深圳市優秀勘察設計獎由申報單位自愿申報,并應在申報截止時間前,提交全部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 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委員會。并視當年申報項目情況,下設相關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工作,由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秘書處,或委托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相應分會或工作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委員單位完成。
第十八條 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審專家宜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一級)注冊執業資格,以及15年以上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驗(BIM應用專家除外),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中國工程院院士和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優先選任。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人選,原則上應在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專家庫成員中隨機抽取,并經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批準。
第二十條 專業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采取專家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獲獎項目初評推薦名單。在此階段,評審專家須回避本人單位所報項目在入圍環節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專業評審組將初評推薦名單及申報材料,按時提交深圳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委員會審核。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對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10個自然日。對有異議的項目,可進行復議;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到項目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審核結果公示(含復議及核查)無異議的,由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予以公布、表彰,并為獲獎的申報單位及其獲獎個人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章 獎罰
第二十三條 鼓勵獲獎單位對于獲獎個人給予必要獎勵。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所提交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評選結果公布后,如發現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不符,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降低獎勵等級、撤銷獎勵、通報批評和暫停下屆參評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評選專家必須堅持評選標準,公正、客觀、嚴謹,嚴守評選規則和紀律。對違反規定的,取消評選專家資格。
第二十六條 評選工作承辦單位在受理申報材料時,不應自行降低要求或放寬條件;在組織評審時,應堅持評選標準、嚴守評選規則和紀律;在評審完成后,應及時向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移交相關評審資料。對違反此規定的,取消承辦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凡獲獎項目,申報材料不再退回;未獲獎項目,申報材料由受理材料單位最多保留10日,申報單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經2018年10月10日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八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